八千元网购4部假“苹果”男子3倍索赔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20-01-22 07:57 大字

消费者购买到虚假商品,依法能够获得三倍或十倍赔偿。可是,当“职业打假人”要求赔偿时,能否受到法律支持?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驳回消费者徐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张曦周兰兰记者邓勇

|案件经过|

1988年出生的徐某,三台县人。2019年4月,徐某在淘宝网上以7920元的价格,从广州某商贸公司一次性购买了4部国行全新苹果7手机。“收到手机后,我通过机身编码向苹果公司査询,发现所购买的这4部手机的保修信息均显示已过保,并且为国外购买,既不是国行机也无法正常享受苹果公司的售后质保服务。”随后,徐某和商贸公司取得联系,被告知该手机属于已经过保的全新“官换机”。

为了证实商家的说法,徐某向苹果公司进一步进行了询问,得到的消息是苹果公司既不会销售官换机,也没有官换机这一说法。为此,徐某认为,商贸公司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5月,徐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被告商贸公司退还货款7920元,并3倍赔偿23760元。同时要求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商贸公司保证金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针对徐某的诉求,第三人淘宝公司辩称,淘宝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提供商,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且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和提醒义务,不存在违法和过错情形。至于卖家的保证金,系冻结在卖家的支付宝账户中,并不属于淘宝公司。综上,淘宝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在原告徐某发起退货申请,打算通过淘宝网介入冻结该笔订单时,商贸公司于2019年5月将购机款7920元全部予以了退还,4部手机也尚留存在徐某处。另查明:近三年来,徐某以产品责任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余次。

涪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但该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结合本案原告徐某近年来多次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事实,法院不能认定其一次性购买4部苹果手机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故对其主张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因被告商贸公司已经将购机款全部退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在被告保证金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6元。

|法官点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保护对象为消费者,相关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普通消费者。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职业打假人,其向商家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真正用于生活消费和生存发展,而是通过所谓维权的方式从中牟利,其做法违背了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长期以来,对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是否给予三倍或十倍惩罚性赔偿问题,一直争议较大。

本案中,原告徐某在近三年时间内,以产品责任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余次,而其一次性购买4部手机也不能证明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不应作为正常消费者对其予以保护。因而,法院做出驳回其请求的判决,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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