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过马路未下车推行被撞被判担责一半

绵阳晚报 2020-01-20 07:38 大字

视频截图

本报讯(樊清辉涂鹏记者邓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骑电动车横穿马路,无论横穿的是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还是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路口,均应当下车推行。可在实际生活中,很少人注意到了这一点。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很可能也会承担一定责任。近日,三台县公安交警在处理一起电动车和轿车相撞事故时就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过马路未下车推行,需要承担一半责任。

2019年12月28日,向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247国道从绵阳往三台方向行驶。

上午10时许,轿车行至刘营路段时,与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14日,记者从三台交警了解到,在这起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员向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电动车驾驶人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评判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交警最终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警/方/提/示

交通法明文规定骑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或者自行车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但很多非机动车驾驶员并没有这个意识,而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受害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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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三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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