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同学打官司 却被对方再三欺骗
■刘东杜筱记者邓勇
老王最近有点郁闷,请同学蒋某某帮忙代理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不想对方不仅把借条原件遗失,还对其谎称案件已经判决,最终导致案子过了诉讼期。为了讨要损失,老王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蒋某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6.4万元。最终,法院会如何进行判决呢?
1976年出生的老王,三台县芦溪镇人,和蒋某某是同学关系。2009年10月,老王将自己遇到的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委托给蒋某某代理,并将案涉4张借条原件及转账凭据全部提供给了对方。不过,蒋某某因个人原因,不慎将以上资料全部遗失。后来,蒋某某不仅没有向老王如实说明情况,还先后多次向其谎称该案件已经起诉并判决、但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而未能执行。对此,老王没有产生丝毫怀疑。
2013年,老王再一次委托蒋某某代理其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的两个合同纠纷案件。这一次,蒋某某一直未去起诉,却对老王谎称已经起诉了。直至2017年6月,老王分别去上述案件的管辖法院查询时,才知晓上述实情。
老王认为,自己出于信任将两起案件交给蒋某某处理,可蒋某某遗失借条且故意隐瞒的行为,导致两起案件如今均过了诉讼时效,给自己带来了严重损失。2017年7月6日,老王投诉至涪城区司法局后,2018年2月在司法局的主持下,老王和蒋某某达成《补充协议》,但蒋某某迟迟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多次协商无果后,老王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蒋某某承担自己的各项损失6.4万元。
三台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蒋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老王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5万元,此款限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若被告蒋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需要一次性赔偿老王各项损失共计6.47万元(含700元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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