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拖欠工资 发包方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张先生一直在某工程公司所承建项目的木工组务工。可到了最终核算时,却被欠下了8.6万余元的劳务费。多次索要无果后,张先生起诉到了法院,将木工组负责人及项目修建方告上法庭。那么,这笔拖欠的工资,究竟应该谁来付呢?
■高云宝杜筱记者邓勇
8万余元工资,拖欠三年没领到
1971年出生的张先生,三台县新生镇人,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底,一直在某工程公司所承建项目的木工组从事木工劳务,而任某某则是该木工组的组长。
2016年2月1日,在进行相关劳务费核算时,因为资金问题,任某某向张先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到张先生木工工资86786.6元,此工资于2016年4月2日前付清。在该欠条的欠款人处除任某某签名外,还加盖了工程公司工程部的印章。然而,张先生一直没有收到这笔钱。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今年2月,张先生作为原告,将任某某和工程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面对张先生的诉求,任某某辩称,自己也是工程公司员工,用工主体应该是工程公司,给张先生出具的欠条只作为工程公司向张先生给付工资的依据,且有工程公司工程部的盖章认可。因此,自己并不属于本案的诉讼主体。案件审理中,任某某为证明张先生的劳务费应由工程公司支付,提交了:1、工程公司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证明、便笺单,载明内容为木工组的工程量、用工量等;2、领条、银行卡复印件一份,载明2016年6月29日木工班组领到工资100000元。对此,张先生表示,任某某的前述证据只能证明木工组在案涉项目上的用工情况,领条显示的是木工班组领到工资100000元,而并未证明已支付给自己。
承包人拖欠工资发包方也要担责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案涉项目从事木工劳务,且还有86786.60元劳务费尚未领取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的劳务费应由谁支付?
法院认为,任某某辩称其系工程公司员工,缺乏依据,不予采信。同时,任某某提交的证据,只能反映木工组总的用工情况。所出具的欠条足以认定任某某作为本案主体适格,根据合同相对性,任某某应当向张先生支付下欠的劳务费86786.60元。工程公司将案涉项目的木工劳务发包给自然人任某某组织施工,其未举证证明已将任某某木工组的劳务费支付完毕,该公司依法应在下欠任某某木工组劳务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任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向张先生支付劳务费86786.60元,涉案工程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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