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这两起为啥被驳回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后,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让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然而在实际过程中,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两起以“感情破裂”为由的离婚纠纷,最终都驳回了相关上诉人的离婚请求。
■杜筱记者邓勇
\案\例\一\
分居两年多她认为感情早已破裂
小翠和小林于2013年在外务工时相识,2015年12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6年9月生育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过口角,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2017年4月,小林离家外出务工至今。在小翠看来,小林离家后和自己没有任何联系,两人分居长达两年多时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此,小翠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结束两人的婚姻关系。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小翠和小林是自由恋爱,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过分歧,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小林虽于2017年4月外出务工至今,但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确无和好可能的情形。只要两人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加之小翠在诉讼中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小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例\二\
琐事引纠纷他认为无法再共同生活
和小翠一样被驳回离婚诉求的,还有小辉。2017年5月,小辉和小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谁知好景不长,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9年2月后,小辉便从家中搬离自行在外租住。“我们的婚姻基础不牢固,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小辉在起诉中表示。面对小辉的诉求,小丽则通过书面答辩表示,婚后两人的确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小冲突,并在沟通的方式方法上不正确,产生了分歧,自己以后愿意改进,不愿意为这点小事离婚。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原告小辉和被告小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致夫妻关系不和睦。但在本案审理中,小辉未能提供足以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应证据,依法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小辉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采访中,记者也从绵阳市多家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和“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夫妻有所增多。对此,法官介绍,证据不足者,离婚原因不明确的首次来法院起诉离婚的夫妻,法官会本着劝和不劝离的原则予以驳回起诉,希望他们能够珍视彼此,珍惜婚姻。
据了解,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情况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再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而仅仅以“感情破裂”为借口单方起诉离婚的夫妻,法院将酌情考虑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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