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瞒着丈夫给儿子买房 丈夫离婚后要求分割

绵阳晚报 2019-08-16 10:01 大字

对于爱子心切的父母来说,出资为孩子买房不是什么新鲜事。可今年29岁的小坤怎么也没有想到,因为当初母亲为自己买房的一个举动,让原本就已经离婚的父母再一次对簿公堂……

■刘兆博杜筱记者邓勇

妻子给儿子买房丈夫离婚后要求分割

龙先生和杨女士1988年登记结婚,1990年生下儿子小坤。2014年,杨女士以家庭存款17万元加上从亲友处借来的20万余元,以儿子小坤的名义在三台县北坝镇购买了一套住房。2017年8月,龙先生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其虽对杨女士为儿子购房未与其事先商量一事表示不满,但对此结果不持有异议。同年10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夫妻共有的住房归龙先生所有,但需要对杨女士补偿9万元。因为龙先生迟迟没有履行支付义务,2018年4月,杨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8月,龙先生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撤销杨女士对儿子的房屋赠与行为,并分割其中的一半。“她未经我同意,用家庭积蓄给儿子购买住房一套,且没有我的共同所有份额。因房屋已登记在儿子名下,我也未曾深究。”龙先生表示,只要杨女士不再追究离婚时的房产分割款9万元,他就自愿放弃为儿子所购房屋的份额。但现在杨女士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他也只能依法上诉。

此赠与是否可撤销?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三台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龙先生主张撤销被告杨女士对儿子的房屋赠与,主张成立与否,争议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主体是杨女士还是小坤。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赠与是产生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赠与人行使撤销权,依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主体应该为受赠人,龙先生起诉杨女士主张撤销对儿子的赠与行为,系主体不适格。

二、赠与标的物是货币、债权还是物权,以及财产权利是否已经转移。

杨女士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小坤购买商品房,但购买时,住房并未实际建成,杨女士未获得商品房的物权,而赠与的前提要求为赠与标的物是“自己的财产”,故赠与标的并非物权。另一方面,杨女士并未将钱交给小坤,故赠与标的也非货币。杨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因合同上的买受人为小坤,小坤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商品房物权登记,故其已经取得对该商品房的物权请求权,即赠与对商品房的债权请求权已经实现了从杨女士向小坤的权利转移。

三、赠与行为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本案中,赠与标的物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龙先生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也已明确表示,对给子女买房之结果不持异议。且龙先生也表示起诉目的是要求杨女士放弃主张9万元的财产分割款,而非小坤存在法定的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情形,故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龙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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