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虽签了购房协议,但怠于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对抗原告物权登记 房屋过户后对方不搬离被判腾房并交租金

绵阳晚报 2019-07-15 08:48 大字

通过债务抵偿的方式依法取得了相关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奈何房屋现居住者以房屋早已买卖为由,迟迟不肯腾房。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在一个月内腾空房屋,并支付相关租金。最终,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羊衣友杜筱记者邓勇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居住者迟迟不搬离

2013年,因为一场民间借贷纠纷,三台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苗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在后期执行过程中,经当事人自愿协商并经抵押权人同意,被执行人苗某某自愿出售部分房屋,用于偿还债务。2017年5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苗某某位于三台县潼川镇凯江大桥旁一处房屋解除查封后,过户给买方小强。其后,三台县房产交易监理所将涉案房屋登记在了小强名下,并为其办理了房产证。

由于涉案房屋一直由王某某夫妇居住,2018年5月4日,法院作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要求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腾退案涉房屋。2018年8月30日,王某某夫妇就案涉房屋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8年10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两人提出上诉,2018年12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尽管法院作出了相关判决,但王某某夫妇一直不肯腾出涉案房屋。无奈之下,2019年3月,小强向三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夫妇在一个月内腾退房屋,并从2017年8月开始,按照每月800元支付房屋租金至腾退之日。王某某夫妇则认为,自己于2011年买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支付了房款15万元,而原告债务纠纷在后,且自己与原告不存在租赁关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签订购房协议但未过户法院判决腾退并支付租金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原告小强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物权,并及时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其物权依法应受保护;而被告虽与苗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但其在案涉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前多年,怠于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也不能对抗原告的物权登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并交付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本案被告无权占有案涉房屋,致使原告小强不能使用该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证明,同地段、类似情况的房屋年租金为8000-9000元,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案涉房屋的租金法院确定以8000元/年计算为宜,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4日起(法院责令被告腾退房屋之最后一日)至其腾退房屋并交付之日止的案涉房屋租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王某某夫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涉案房屋,并向原告小强给付从2018年6月4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的占用房屋租金损失,该损失按8000元/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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