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起纠纷达成协议又反悔 法院驳回

绵阳晚报 2019-06-14 10:25 大字

最近一段时间,67岁的老吴有点烦:因为自己举棋不定,反复无常的性格,不仅在租车事宜上与人发生纠纷,最后还输了一场官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还原了事情的经过。

■李林张倏越记者邓勇

1.卖车反悔变租车不料人车两空

1952年出生的老吴,于2008年在游仙区魏城镇一家汽车公司以7.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农用车,并以儿子的名义在绵阳上了户。2017年7月,何某和齐某某两人因工程需要,委托李某帮忙租车,李某便找到老吴,表示愿意以1.48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支付了1万元购车款。可就在交易当日,老吴反悔了,他找到李某,表示该车只租不卖。李某同意后,向老吴出具了一份《货车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老吴将车租给李某使用,每月租金4000元,在使用过程中的所有安全事故、车辆维修费用均由李某承担,若车辆维修后依然无法使用,则按1.48万元赔偿给老吴。

随后,李某给了老吴两个月租金,将车开走,之后再未给付费用。2018年10月,李某告诉老吴车已损坏,放在了涪江二桥下,老吴前去查看,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后立即归还。谁知几天后车不见了,一问才知道是被当废品给卖了,老吴遂向当地警方报案。

2.派出所调解达成协议车主再次反悔

2018年11月,三台县公安局立新派出所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书》:“1、李某、齐某某、何某向老吴赔礼道歉。2、三人共同赔偿老吴汽车款1.1万元。3、作一次性解决,若哪方反悔后果自负。”四人均在协议书上签署“同意”。几天后,老吴出具《领条》一张,内容为“今领到何某、齐某某赔偿我农用车损失款0.7万元,作一次性解决。”

然而,尽管在协议书上签了字,老吴很快又反悔了,并且认为协议书无效。理由为:协议书仅解决了赔偿汽车款事宜,而未涉及租金给付事宜,协议书没有对租赁合同予以终止,自己要求返还车辆及支付租金于法有据;同时认为协议书不公正,车辆是1.48万元,最终却调解成了1.1万元。为此,2019年3月,老吴和儿子作为原告,将李某作为被告,何某、齐某某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自己租车费用,并返还车辆。

3.调解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所有诉求

游仙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

第一,当事人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老吴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与被告及第三人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第二:被告是否应再支付租金?《货车租赁协议》是否已终止?

原告称调解协议中未提及租金,但根据老吴与被告、第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见,协议各方对赔车、付租金作了一次性解决,实质上也就终止了《货车租赁协议》。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老吴、李某、何某、齐某某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现二原告反悔前述调解协议书,并因此事再向被告主张返还车辆和支付租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老吴父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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