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幼儿园摔成十级伤残 该谁担责

绵阳晚报 2019-05-08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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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孩子在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幼儿园、家长、还是其他责任方?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孩子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受伤,造成十级伤残的案件。

■张明永杜筱记者邓勇

事发男童幼儿园摔伤致残家长索赔6.6万

2011年出生的小豪,此前在三台县石安镇一家幼儿园就读。2017年4月20日上午,小豪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不慎受伤,老师将其送至本村医疗点进行检查,被医务人员告知无大碍后,小豪返回幼儿园继续上学。当日下午2时许,小豪的爷爷奶奶得知情况赶到幼儿园,老师告诉他们,小豪中午午休时曾发生呕吐,且一直叫着“肚子痛”。

随后,小豪的爷爷奶奶将孩子送至石安镇中心卫生院。经检查小豪腹腔充血,医生建议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就治。经三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小豪被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以及腹部闭合性损伤,外伤性肝破裂,血性腹膜炎。2017年4月28日,小豪从三台县人民医院出院;2017年10月9日至18日在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部瘢痕瘤伴感染以及腹部术后区微小血管循环障碍。2017年10月26日,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小豪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

小豪的父亲周先生认为,小豪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学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小豪在幼儿园摔倒受伤后,老师没有及时通知相关监护人,而是将孩子送到临近卫生院进行简单处理,直到下午校方才说明真实情况,延误了救治时间。为此,周先生将小豪就读的幼儿园、幼儿园为学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的三台某中心小学三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6万余元。

争议责任应该谁来付被告三方各有说法

庭审中,被告幼儿园辩称,自身系经批准的合法幼儿园,小豪在幼儿园课间活动时不小心摔倒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且事情发生后,老师及时送至医院救治,并及时通知了亲属,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幼儿园已投保校方责任险,幼儿园应承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在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偿的情况下,幼儿园愿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且对周先生主张的部分费用项目和标准持有异议。

被告小学则证实,幼儿园因学生少,2016年9月9日与自己学校一起参加了某保险公司三台支公司的校方责任险,小豪属于参保人员之一。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从原告起诉教育机构责任的事实来看,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小豪的损伤是在学校造成的。其次,从教育机构答辩来看,小豪的损伤属于意外受伤。同时表示,原告起诉的是教育机构,保险公司与被告小学有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应予驳回。

判决幼儿园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5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豪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幼儿园对小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且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小豪在三台县石安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被医生告知腹腔充血后送到三台县人民医院,一系列诊断均能证明小豪在幼儿园学习期间遭受损害的事实,幼儿园认为小豪遭受的人身损害属意外事件,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被告小学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已明确注册人数122人中包括幼儿园学生17人,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接受被告小学投保时,已明知幼儿园与小学共同投保,应当认定幼儿园具有被保险人身份;小豪在幼儿园受到人身损害时,是在保险公司与被告小学签订的保单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且明确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受损害学生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主张的费用,法院经过最终认定,确定小豪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合计5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4.7万余元,被告幼儿园给付原告赔偿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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