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份网签备案合同背后的“购房风波” 三台县法院一审认定:民间借贷缺乏事实依据,判决25份购房合同有效

绵阳日报 2019-01-02 07:12 大字

德成置业商铺

近日,三台市民周小蓉打进本报新闻热线2268888反映:2014年5月28日,她和三台德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34个商铺。次日,双方在三台县住建局进行了网签备案,她从妹妹周小英的银行卡上,向德成置业分两次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后来,看到开发商停工出了问题,退了9个商铺,对方也退了部分定金。2016年3月7日,她通过自己的账户向德成置业转款支付25个商铺的全部房款2863万元,德成置业出具了相应的“购房款收据”。然而在2017年6月,她才得知上述25个商铺,德成置业与另外的购房者也签订了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了购房款。由此,一场谁的购房合同有效、谁能要求开发商德成置业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商铺的讼争激烈展开。

□本报记者陈荣文/图

开发商涉嫌“一房二卖”,法院向警方发“案件移送函”

2017年5月,多个购房者向德成置业提起诉讼,要求履行交付商铺的义务。经查,上述25个商铺已于2014年5月29日网签备案在了周小蓉名下,合同有“同意登记”和三台县住建局两个签章。这个时候,周小蓉才知道自己支付全款的25个商铺被卖给了其他购房者,于6月7日向三台县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确认25个商铺网签备案合同有效,判决德成置业继续履行该合同未履行完的义务,并在10日内移交商铺”。

2017年7月14日,三台县法院经审查后,向三台县公安局发出《案件移送函》:“关于原告潘某等人与德成置业、第三人周小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1案,因原告、第三人均称与德成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德成置业涉嫌一房二卖,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现将案件移送。”

警方调查:“不是一房二卖,周小蓉和德成置业存在债务纠纷”

2017年11月22日,三台县公安局向三台县法院发出“关于时代外滩一房二卖案件函”,其“调查结论”为“21户购房人中,除潘某和王某因抵工程款购买门面外,其余19户与德成置业之间无任何债务纠纷,他们通过实际支付购房款并与三台德成置业签订纸质《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真实意图的购房人。周小蓉与德成置业之间存在债务经济纠纷,其个人陈述及银行交易存在诸多矛盾,备案至周小蓉名下的25套门面属于因债务关系产生的抵押,且未缴纳住房维修基金,不是真实的购买意图,故不是一房二卖,德成置业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记者在2017年4月三台县公安局两次对德成置业实际控制人吴某的笔录上看到,吴某详细地向警方交代了公司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未提及和周小蓉有债权债务关系,吴某还交代了因为“资金链断裂”,多套商品房以低价“一房二卖”的事实。在三台县法院因25套商铺涉嫌“一房二卖”经济犯罪向警方移送案件之后,警方2017年10月13日笔录显示,吴某向警方交代了“经雷某介绍,向韩某借贷2000万元,把商铺备案抵押给韩某的合作人周小蓉”,属于民间借贷。2017年12月15日,三台县法院(2017川0722破申2号裁定书中,裁定受理德成置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在负债明细中,德成置业未将周小蓉列为借贷债权人。2018年3月16日,德成置业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破产债权登记汇总表”购房债权、工程债权、普通债权、金融债权等1800余债权人中,未列有周小蓉。

三台县法院一审认定:“民间借贷缺乏事实依据,判决周小蓉25份购房合同有效”

2017年11月13日,周小蓉向三台县法院起诉德成置业,请求法院判决网签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约定的义务。潘某等21人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原告周小蓉向法院出示了与德成置业签订的25份经三台县住建局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转款凭证及购房款收据。

被告德成置业辩称,其和周小蓉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为借款担保,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潘某等第三人向法庭出示了自己购买上述商铺的证据,辩称德成置业与周小蓉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不是真实的,实质是双方设立借贷关系,且双方实际设立并履行了民间借贷合同,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担保,请求法院判决德成置业与周小蓉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三台县法院审理认为,德成置业与周小蓉、第三人先后分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均为有效合同。

对于周小蓉和德成置业之间是否借贷关系?三台县法院认为,周小蓉提供的买卖合同、转款凭证、收款收据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本案由于仅有案外人及被告、第三人对民间借贷关系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孤立的言词证据不能达到证明,且在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本案是否存在民间借贷诸多核心要素不一致的情况下,更不应仅凭陈述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作为其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虽然有些事实可能引发不同认识和判断,但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本案双方纠纷不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审理认为,周小蓉先与第三人与德成置业签订合同,且依法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全部支付了合同的对价款,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周小蓉要求德成置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讼争系同一标的,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德成置业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履行不能,故第三人要求德成置业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5月26日,三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小蓉和德成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德成置业应在涉案房屋建设工程经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约定的房屋交付周小蓉使用,并协助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三人与德成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驳回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德成置业和18位第三人不服判决,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绵阳中院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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