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 子女为争房产与继母对簿公堂

绵阳晚报 2018-10-09 08:18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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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太今年83岁,是刘氏四兄妹的继母,2004年,刘大爷立了遗嘱把房子留给张老太。刘大爷去世后,刘氏四兄妹却不认遗嘱,要求分割房产,张老太一气之下将四子女告上法庭。近日,三台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最终将房产判给了张老太。

■王传涛杜筱实习记者王敏

老人去世四子女与继母争房产

刘大爷是三台县人,与前妻有四个子女,前妻去世后,刘大爷认识了张老太,并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两人便在三台县买下了一套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子,该房产登记在张老太名下,未登记共有人。

2005年,刘大爷离世。不久后,他的四个子女向张老太要求继承这套房屋遗产的相应份额,张老太拒绝了刘氏四兄妹的请求,并拿出刘大爷生前立下的遗嘱。刘大爷在遗嘱中表示,自己与张老太婚后经济各自独立,共同生活期间自己只给张老太交伙食费,购买家具及住房的款项全部由张老太支付。因此,购买的房屋产权完全归张老太所有,刘大爷的子女无权过问。

四兄妹见到遗嘱大为吃惊,认为遗嘱不是由父亲亲笔书写,很可能是张老太伪造,依旧多次找到张老太要求分房产。张老太一气之下将刘氏四兄妹告上法庭,并要求该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子女质疑遗嘱并非父亲亲笔书写

2018年7月,三台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理过程中四子女辩称,该房屋是父亲与张老太婚后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四子女应按法律规定继承其父应分得的财产。

审理中,张老太向法院提供了刘大爷在2004年立下的无标题手写说明一份,并称该说明是刘大爷生前亲笔书写,且笔迹同刘大爷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笔迹一样。而四子女对该证据持有异议,法院规定期限让刘氏四兄妹在期限内对该遗嘱申请鉴定,但刘氏四兄妹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该遗嘱申请鉴定。

法院判决房产应归张老太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四子女对张老太提供的刘大爷手写说明持有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该说明申请鉴定,法院对该说明予以采信。虽然该说明未写标题,但系在刘大爷死亡前约一年的时间所写,且明确注明“房屋的产权完全归张老太所有,我的子女无权过问”,该说明可视为刘大爷的遗嘱。

对相关财产的处理,应遵循被继承人生前意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全部归张老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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