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承包工程 竣工后保证金被拒退

绵阳晚报 2018-09-21 08:51 大字

工程竣工验收后,镇上把保证金退还到村民小组组长,但组长却以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不退还。近日,工程承包人秦某将组长黄某告上法庭,索要2万元工程保证金,获法院支持。

■代洪明杜筱记者赵利宾

A工程竣工2万元保证金却被拒退

黄某是三台县立新镇某村村民小组组长,秦某是该村村民。2013年6月,因黄某所在村民小组的水渠需要维修发布招标发包工程,秦某和同村村民肖某等人共同承包该工程,并与该村民小组签订了工程合同。后来,按照立新镇政府要求,秦某等人向立新镇政府交纳了2万元保证金。该保证金由秦某从个人存款中取出后交给黄某,黄某随后交到镇政府指定账户。2014年2月,该水渠维修工程竣工,并在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黄某随后从镇政府将2万元工程保证金领出,但并未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秦某。

之后,秦某多次找到黄某索要,但黄某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14年4月,黄某向秦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秦某借款2万元”,但此后一拖就是几年,直到今年4月都分文未归还。无奈之下,秦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今年5月,三台县法院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黄某在领取调解书前却突然反悔。

B法院审理借条佐证保证金已转为借款

近日,三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黄某辩称之所以未将保证金退还给秦某,是因为秦某所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秦某却未按要求返工重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某领取2万元工程保证金后未将该款退还给秦某,而是向秦某出具了借条,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在黄某向秦某出具借条之日,案涉工程的2万元工程保证金已转化为秦某与黄某之间的个人借款,黄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秦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资金利息。

对黄某辩称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必须等工程维修好再支付的辩解意见,因本案系黄某与秦某之间的借款纠纷,黄某的辩解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对黄某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如黄某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等,可以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另行起诉主张。

综上所述,法院遂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秦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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