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拖欠工程款 用房产抵债被驳回 该处房产早已被法院查封,法院判决“债务抵销”不成立

绵阳晚报 2018-03-08 14:29 大字

发包方拖欠320多万工程款,却用因另案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与承包方搞“债务抵销”。案经三台县法院、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护了承包方的权益。

■王传涛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房产作抵押发包大工程

2016年9月,发包方许某就某酒店装饰装修工程与承包方申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申某包工、包料,并对工程款和履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许某用自己的房产向申某提供抵押担保,约定如果许某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向申某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15天仍未支付,申某有权终止履行合同,许某按工程总造价的10%赔偿申某损失。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某向许某转账50万元履约保证金。

欠付工程款转为首付房款

2016年11月,许某出具《结算确认书》,载明“……申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经过结算,确认申某已经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标的造价为322万余元,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条件。但现因本人资金紧缺,无力支付该笔费用,要求申某暂停施工,待本人资金到位后,再出具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当天,许某与申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许某将一套房屋卖与申某,房屋价款为892万余元,许某将应付给申某的322万余元工程款转为前期首付房款,剩余房款等办理完毕所有产权过户手续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许某。

抵押房已查封承包方起诉

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申某才发现,在他与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房屋已因不同案件被法院两次查封。

2017年7月,申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许某支付装修款322万余元,并对许某所有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许某支付违约损失98万元,退还保证金50万元,解除《工程承包合同》。

许某辩称申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必须工程验收合格才能支付工程款。申某已经同意将被告欠付的工程款转为支付给被告的首付购房款,以“债务抵销”的方式,终结了双方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

一审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法院认为,申某系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申某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施工,许某也进行了结算确认,该结算确认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许某辩称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才能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

许某辩称工程款已转化为购房首付款,但《房屋买卖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申某要求许某给付装修款的诉求应当支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申某要求许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损失,对许某所有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不予支持。许某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收取的50万元履约保证金理应退还申某。

终审判决“债务抵销”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某支付申某工程款322万余元,退还50万元保证金后,许某再次以双方因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债务抵销”而终结,不再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许某必须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没有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若有纠纷情况,许某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前述未清事项,申某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且由许某承担全部责任。”该约定表明许某有义务解决交易房屋上的权利瑕疵和负担,办理产权过户后,再由申某支付余款。而本案法院已经查明,标的房屋在本案申某申请查封之前,已因不同案件被法院两次查封。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解除抵押和查封,不可能向申某转移房屋所有权。许某主张的首付款相互抵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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