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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一审获刑4年

绵阳晚报 2018-01-25 12:54 大字

案发时她还没满18岁,却在帮凶的配合下,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多次。近日,涪城法院一审判莫某(化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帮凶王某被判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莫某违法所得2400元。

■王丽冰周兰兰特约记者黄志富

少女被逼多次卖淫

2017年5月10日深夜,涪城警方接到15岁少女屈某(化名)报案,称被人逼迫接客卖淫。警方迅速出击,在某酒店抓获王某。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在某宾馆将莫某抓获归案。一起强迫卖淫案就此浮出水面。

2016年10月,莫某通过微信认识屈某,并让屈某帮其卖淫。后屈某为摆脱莫某的控制,于2016年11月逃跑,但被莫某带人抓回绵阳,并实施殴打。直至屈某被迫承诺不再逃跑,愿意跟随莫某去卖淫。

2017年4月底,屈某再次逃跑。同年5月8日凌晨,莫某带敬某某(在逃)和武某某(在逃)等人到三台县,将屈某强行带回绵阳某宾馆,当晚又将屈某带至富乐山一山坡处,由王某和武某某、敬某某、莫某等人对屈某轮番殴打、辱骂。之后莫某安排王某对屈某实施看管。

2017年5月9日,莫某安排王某带屈某到某宾馆卖淫,收取嫖资,次日由王某将屈某接回。5月10日,莫某联系好嫖客后,带屈某、严某到某酒店房间任嫖客挑选,嫖客选上屈某,莫某收取嫖资后离开。屈某与嫖客发生性行为后,趁嫖客有事离开房间时逃离并报警。

主犯好逸恶劳缺失监管

庭审中,莫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王某辩称是应莫某之邀为其帮忙,所作之事均受莫某安排,不知道莫某强迫屈某卖淫。

莫某未成年就走进高墙,原因何在?法庭审理中了解到,莫某自幼父母分居,母亲长期在外地打工,常年不回家,其父教育简单粗暴,以打骂为主。自幼跟随爷爷长大的莫某在校表现较差,有暴力倾向,初中三年级就辍学。2015年,莫某开始混迹娱乐场所,无正当职业。

法院认为,莫某、王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王某起次要作用,莫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莫某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漠,家庭监管缺失,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好逸恶劳,因而走上犯罪道路,应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为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根据莫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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