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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想跟母亲生活 法院:应尊重孩子意见

绵阳晚报 2017-12-18 08:03 大字

唐某与妻子嵇某离婚,两人约定:女儿跟随父亲生活。两年多后,嵇某却突然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原来,已经年满10周岁的女儿丽丽(化名)希望能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近日,记者了解到,三台县法院认为应尊重丽丽的意愿,判决丽丽由其母亲抚养。该案判决后,丽丽高兴地回到了母亲身边。

■魏佳虹杜筱特约记者黄志富

母亲申请变更抚养权

嵇某和唐某于2015年9月中旬在三台县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由唐某抚养婚生女丽丽。后因唐某在外从事商业经营,遂委托其妹妹小唐照顾丽丽的日常生活。

今年10月下旬,嵇某到三台法院起诉称,她与唐某离婚时双方约定丽丽由唐某抚养,但唐某长期在外,将丽丽委托其妹妹小唐照顾,缺少对丽丽的直接照顾和教育,唐某也无暇顾及丽丽的学习和生活,希望法院变更丽丽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丽丽。

“我虽然没有在家,但保证了丽丽的生活物质所需,妹妹对丽丽也是尽心尽责。”

听到嵇某起诉的理由后,作为父亲的唐某不同意变更丽丽的抚养权。

法院:尊重孩子意见

开庭审理期间,法院征询丽丽本人意见时,丽丽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嵇某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丽丽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愿随父或随母生活,有相应的选择权。嵇某与唐某离婚,本来就已经对丽丽的成长造成了影响,而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无法在丽丽的学习和生活上直接提供帮助和指导,也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本着对丽丽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法院支持了嵇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嵇某直接抚养丽丽,唐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法官说法

变更抚养权应询问当事人意见

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应当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为前提。尽管未成年人现在有监护人,但是一旦发现监护人的行为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现象存在时,有权利或有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当未成年人满八周岁后,父母离婚或变更抚养权时,应当询问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

本案原告要求变更丽丽的抚养关系,丽丽也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规定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岁降至八岁,本案丽丽已年满10周岁,丽丽选择跟随母亲生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应充分尊重丽丽的意愿,丽丽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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