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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探视女儿起争议 法院作主定时间

绵阳晚报 2017-11-29 08:03 大字

本报讯(魏佳虹杜筱特约记者黄志富)近日,三台法院受理一起离婚后看望子女引发的探视权纠纷案。原告徐某某因与前夫蒲某某在女儿的探视时间及方式上存在争议,诉求法庭判定探视女儿的时间。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徐某某的诉求。

2014年7月,三台县某镇居民徐某某与蒲某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婚生女儿小蒲跟随蒲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另作协商;徐某某拥有对小蒲的探视权,蒲某某有协助徐某某探望的义务。但双方都忽视了对探视小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具体约定。

2017年2月后,双方因徐某某在探视小蒲的时间上发生争议,地方调解组织协调解决不了。徐某某于2017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约定探视女儿的时间及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徐某某要求探视女儿小蒲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本着既不影响小蒲的正常生活、学习,又要增加女儿同母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

在现行法律对探视时间无具体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终法院确定徐某某每月探视小蒲一次为宜。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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