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致朋友受伤法院酌情减少车主赔偿
荣某好意搭乘朋友吴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致残。如果按照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分担赔偿,荣某应承担6万余元,但法院考虑荣某是好意搭乘,吴某本身也有过错等原因,从轻判决荣某赔偿2.3万余元。
■汤静羊衣友特约记者黄志富
好意搭乘出车祸,伤者索赔
三台县塔山镇某村村民荣某与吴某相交多年,关系十分要好。2016年9月1日下午,吴某准备去塔山镇场镇购买生活用品,偶遇荣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去塔山镇办事,于是经吴某要求,荣某搭载吴某共同前往塔山镇。
当荣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绵盐路段时,与正向驶来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吴某在事故中右下肢严重受伤。三台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荣某承担主要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次责。
吴某住院治疗支出各种费用近10万元,并构成伤残。吴某认为,自己是搭乘荣某的摩托车受的伤,荣某应承担部分损失。但荣某认为,自己搭乘吴某没有收他一分钱,属于好意搭乘,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酌情减少车主赔偿
今年5月9日,吴某将荣某起诉到三台法院,要求荣某按主要责任赔偿6.25万余元;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按次要责任赔偿2.68万元。
法院认为,警方认定荣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责任认定;对原告吴某的损失,还应该考虑吴某是主动搭乘无号牌车辆而受损,吴某自身存在过错,法院最终认定,扣除吴某自身过错的部分,由被告荣某向吴某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2.31万元。
“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本案法官说,2011年2月,浙江省高院率先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车辆保有者承担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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