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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被打伤 索赔精神损失为何被驳回 法院: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绵阳晚报 2017-08-28 12:55 大字

年过七旬的母老汉被同村村民打成轻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生效后,母老汉上诉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误工等费用,但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为什么呢?

■罗丽王传涛刘显友特约记者黄志富

1.琐事争执,七旬老汉被打伤

2015年9月23日下午3时许,三台县某镇村民杜某某与同村72岁的母老汉在当地街道一店铺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矛盾升级,杜某某对母老汉实施殴打,致母老汉受伤住院,同年10月17日出院。其间,杜某某支付了4700余元医疗费。经鉴定,母老汉左颧骨骨折,构成轻伤,评定为10级伤残。

2015年10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杜某某自动投案。

2.一审判决,打人者判刑赔钱

2016年6月,母老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杜某某赔偿医疗、护理、后续治疗、误工等费用。

三台法院一审认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案发后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杜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杜某某赔偿母老汉护理、交通等物质损失2420元;驳回母老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3.提起上诉,索赔残疾精神损失

宣判后,杜某某未提起上诉。该案刑事部分生效后,母老汉对该案民事赔偿部分不服,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杜某某赔偿因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护理、营养、后期治疗、误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

二审法院查明,母老汉上诉主张的护理费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定,并在判决中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母老汉未对营养费提出诉请,在上诉中提出属二审新增诉讼请求,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之规定,对母老汉在二审中所提营养费请求不予支持。

4.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母老汉主张的后期治疗费项目,因该项费用在本案诉讼中尚未实际发生,母老汉可在后续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主张;对于母老汉所主张的误工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受伤前仍在从事劳动及相关收入证明,因而该项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

关于母老汉提出本案应支持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上诉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之规定,认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近日,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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