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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遭遇车祸为何工伤索赔被驳回 法院: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

绵阳晚报 2017-08-22 20:58 大字

韦某某为谢某某送货途中遭遇车祸,法院判决按交通事故鉴定的十级伤残赔偿后,韦某某以自己属工伤、应按法医鉴定的九级伤残赔偿为由再次起诉。因韦某某不构成工伤,法院依法驳回。在判决生效后,韦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赔偿伤残级差不足部分,经两级法院审理后,韦某某的诉求再次被驳回。

■罗丽王传涛刘显友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件:送货途中车祸致残多次上诉

韦某某家住三台县某镇农村,2015年8月28日上午,韦某某在给个体户谢某某经营的副食店送货途中发生车祸,三台交警认定驾驶员吴某承担全部责任,韦某某无责。

2016年8月,韦某某以交通事故纠纷为案由,将吴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三台法院。诉讼中,韦某某经双方认可的司法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同年10月,三台法院按十级伤残的标准,一审判决韦某某获赔9.36万余元。韦某某对该判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2016年11月,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

又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将谢某某的副食店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她与副食店存在劳动关系,构成工伤。期间,韦某某的伤残鉴定为九级。

2017年2月,三台法院判决韦某某与副食店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在法定期限内,韦某某没有提起上诉。

2017年4月,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以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中,残疾赔偿金是按十级伤残计算,应按工伤九级伤残标准计算为由,再次向三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谢某某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误工费共计71200多元。

焦点:原告与副食店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韦某某的残疾等级可否按工伤九级计算并获得赔偿?在已经生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韦某某要求赔偿未获得的护理费、误工费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法院认为,韦某某与谢某某经营的副食店不存在劳动关系,而韦某某对其未获得支持的护理费、误工费请求,却怠于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按申请工伤标准鉴定的九级伤残请求残疾赔偿金,与法律规定不

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法亦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应依过错承担责任。韦某某在与副食店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认定工伤的情况下,不论韦某某是雇员还是提供劳务的一方,韦某某都无法再次获得赔偿,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韦某某上诉称自己受伤本属工伤,交通事故鉴定为十级伤残,申请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九级与十级间的伤残级差未赔偿,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不足部分。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韦某某受伤致十级伤残已获得相关的赔偿。韦某某受伤属工伤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伤残属工伤九级的鉴定不能作为主张权

利的依据,其十级伤残与九级伤残的级差赔偿金的主张依法不能获得支持。一审法院已对护理费、误工费损失作出了判决,韦某某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履行的情况下,韦某某再次提出护理费、误工费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绵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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