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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子与男子同居生子构成重婚罪均获刑

绵阳晚报 2017-08-01 08:02 大字

本报讯(杜伟蒋波记者吴春华)记者7月30日从三台县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已婚女子杨某与男子刘某同居生子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以二被告犯重婚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杨某和周某在三台县南路某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女一子。2015年7月,杨某与刘某通过QQ认识后,从2015年10月开始,杨某在没有与周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离开三台县南路某镇周某家来到三台县中路某镇刘某家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6年9月被告人杨某与刘某生育一男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被告人刘某明知杨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刘某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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