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骂人 拘留8天+书面道歉

绵阳晚报 2021-09-14 11:21 大字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微信、QQ、微博等社交软件,成为人际交往乃至工作交流的重要工具。尽管这些都并非“面对面”的交流,但在使用过程中,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发言。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微信群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孙家琼唐红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案情介绍

余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两者间因利益冲突,2021年3月17日,李某某在该村妇女微信工作群中,以语音的方式对余某某进行公然辱骂,余某某随后在群内进行回击。针尖对麦芒之间,李某某再次对余某某及其母亲、女儿进行辱骂,还捏造余某某与本村村民武某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余某某报案,平武县公安局对李某某处拘留8日行政处罚。

余某某认为,自己受到李某某的公开辱骂和诽谤,身心受到极大伤害。6月25日,余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审理

平武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李某某在微信群辱骂余某某,事实清楚,还捏造余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客观上会引发他人对余某某品行的怀疑和猜测,造成余某某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都是同村村民,在今后的生活中难免有接触,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对李某某释法明理,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经调解,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改认错,最终当庭向余某某书面道歉,并出具承诺书,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谨言慎行,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发表不当言论、辱骂他人、发泄私愤,一旦构成侵权,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侵害权利严重的,还涉及触犯刑法。

借助本案,法官提醒:言论自由有限度,法律意识需提升。另外,公民如遇网络名誉侵权时,一定要注意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于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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