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钱给朋友 走上漫长讨债路

绵阳晚报 2021-06-10 10:54 大字

本报讯(任光伟唐红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2015年,老王分两次给朋友共计借款8000元。由于对方迟迟没能归还,也就是从这一年起,他开始了漫长的讨债路。“这五年里,我打了无数个电话催要,可他就是不还,除了本金外,他还应该支付我这五年的利息。”为此,老刘起诉到了法院,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呢?

1964年出生的老王,平武县人,2015年和刘军在西昌务工,算得上是朋友。2015年3月,刘军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老王便通过银行向其转款2000元,当时刘军没有出具任何的借款凭证。同年11月5日,刘军又一次向老王借款6000元。这一次,他向老王出具了借条一份。2018年2月,刘军应老王的要求,在这张6000元的借条下方空白位置处,添写了欠条一份,金额为2000元。

“他两次从我这里借到总计8000元,从2015年开始,我打了无数次电话催要,他就是多番推托,迟迟不给。所以除了本金,他还应支付5年间的利息。”无奈之下,今年2月,老王起诉到了法院。

平武法院审理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案中,被告刘军于2015年11月5日向老王出具借条、2018年2月又补签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庭审中,原告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取款、转款凭证对借贷事实予以进一步佐证,但就借款的原因、时间、地点、交付方式等,能够作出合理的说明,加上借条系由被告书写立据,故对前述两笔借贷的事实和数额予以确认。

至于利息,案中,因双方在借款时未明确约定利息等事宜,事后也没有明确的口头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5年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但原告的部分合法利益应予以保护,法院酌情考虑被告承担从老王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老王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依照上述认定标准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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