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首例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非法捕猎 两男子坐牢又赔款
本报讯(王梦霖 付朝顺 赵银熙)25日,绵阳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
绵阳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高某某在平武县杨柳村药丛山平徐路附近的龙王洞、三岔沟、小毛坡、猴险沟等地,先后猎捕杀害鹰雕1只、果子狸3只、猪獾2头、雉鸡1只。在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高某某与张某某利用电捕装置,共同猎捕杀害黑熊8头,毛冠鹿6只、野猪2头。捕猎的部分黑熊死体被被告及家属食用,另有部分动物被出售,共计获利7970元,被二人均分。
经专家鉴定,黑熊、鹰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果子狸、毛冠鹿、猪獾、雉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高某某和张某某犯非法捕猎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有期徒刑11年,现二人已入狱服刑。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法院判令高某某单独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5万元,与张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9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合议庭在全面听取了双方辩论观点后,审判长当庭宣判,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某某、张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对其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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