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将预付款写成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吗
在常见的合同纠纷中,有一种法则叫做定金罚则。具体内容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在庭上就引用了“定金罚则”法条,但经法院审理后,诉状被驳回,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任光伟记者刘晏男
预付5万元电费,收条中写成定金
今年初,周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平武分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用电协议》,协议约定,周某使用科技公司的厂房、变压器、机架等电力配套设施,科技公司对其电子设备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期间的电费由周某支付,自协议签订日起周某需向科技公司以预存方式支付电费30万元及其他条款。
协议签订当日,周某便向科技公司转账支付了5万元,科技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周某电站定金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周某未按约足额预存电费30万元,科技公司也未履行供电等托管义务,而后,周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用电协议》未履行且现已实际解除。
2020年1月21日,周某在与科技公司负责人协商后,拉走托管的电子设备,科技公司退还周某前期支付的5万元。后来周某认为5万元系其支付的定金,科技公司因未按约履行协议存在违约,应当依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双方为此引发纠纷,周某提起诉讼。
不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赔偿不支持
平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合同没有约定定金,但收条写成了定金,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法院认为首先应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若协议没有约定定金,即使收据写成了定金,也不适用定金罚则,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情况。协议是双方履行义务的基础,体现双方的意思自治,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而收据只是收款凭证,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收据并不能变更协议的内容,若要将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款项变更为定金,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来确定,之后收据备注为定金才有法律依据,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的《用电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的定金条款,被告虽在收据上写有“定金”字样,但在涉5万元支付、返还时,双方均无合意定性为定金和定金罚则适用。原告仅凭收据中的“定金”字样,要求将定金罚则适用于双方的交易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原告将该5万元款项认定为定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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