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爆炸物和枪支男子获刑

绵阳晚报 2019-10-24 09:16 大字

本报讯(谢冬泉唐红记者邓勇)利用自己在公路扩建工程中从事爆破员的机会,私自截留炸药、雷管等物品,家里面还有一只父亲遗留下来的枪支……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2018年12月28日,平武县公安局平通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平通镇王某某家中有“火药枪”及“爆炸物品”,现场查获“火药枪”一支、“导火索”两段共计7.6米、“火雷管”5发,疑似“黑火药”75克、疑似“炸药”3175克。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送检爆炸物品检出铵根离子、钾离子、硝酸根离子、硫。经侦查实验,导火索能够被引燃,雷管能够炸响,炸药能够被引爆并具有破坏性。2019年6月21日,平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平武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涉案枪支系其父亲2008年去世前留下的,其从未使用过该枪支;涉案炸药、雷管、导火索系其2004年利用在某公路扩建工程中从事爆破员时私自截留所得,共截留了炸药约10斤、雷管10发、导火索约10米。2006年其修建房屋时炸河坝里的石头使用了雷管5发、炸药3至4斤、导火索2至3米,剩下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一直未再使用。相关供述,得到证人证实。

平武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炸药3000克以上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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