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多次非法上访 当事人获刑三年

绵阳晚报 2019-06-14 10:25 大字

不满法院对案件的裁判,被告人赵某某置信访有关规定于不顾,多次到平武县相关部门闹事,并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了这样一起非法上访行为,最终,赵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董远琴唐红记者邓勇

A案情回顾

房屋买卖起纠纷都是厕所惹的祸

2010年3月,原告刘某某通过公开竞买,以50.2万元的价格,购得平武县农资公司约300平米营业用房一处,用于经营火锅店;同年7月,被告蒲某某通过公开竞买,购得该公司900余平方米营业用房,用于经营旅馆,与刘某某火锅店相邻。2011年11月1日,平武县供销社作为县农资公司主管单位,出具竞卖认定说明一份,认定蒲某某竞得的资产范围包括二至五层楼房以及一楼厕所,而这其中的一楼厕所,其中一部分也是刘某某火锅店正在使用的厕所。

刘某某认为,厕所系经营场所不或缺少的设施,而农资公司却将属于自己店内的厕所部分再次出售,属于“一物多卖”。在多次协商无效后,刘某某将平武县农资公司、蒲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农资公司与蒲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涉及“一楼厕所”部分内容无效,并确认自己与被告农资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一楼厕所”。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被告蒲某某通过公开竞买后,各自与被告农资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明确了两处房产分别的四至边界,并无交叉之处,且合同双方均已及时、全面履行了义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刘某某仅以合同中载明“火锅店”,即认为所购房产包括相邻楼下的“一楼厕所”,系其对所购房产所处具体位置的误解,其认为被告农资公司一物多卖、损害其利益的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B事态蔓延

不满法院判决其母多次非法上访

因对判决不服,刘某某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刘某某又分别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向绵阳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均未得到支持。针对此事,刘某某的母亲赵某某不但没有耐心劝导儿子,而是做出了一连串非法上访的过激行为。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赵某某先后11次在平武县人民法院滞留、吵闹,并以手持大字报及高音喇叭等方式,诋毁平武县人民法院,辱骂一审法官;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赵某某先后7次在平武县人民政府大门口,手持大字报对县法院、法官及政法委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吵闹着扬言自杀,严重影响政府办公秩序;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赵某某使用手机向平武县法院、县政法委等30余人共发送3441条辱骂短信。

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3月到2017年8月,赵某某多次到平武县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平武法院等相关部门闹访、缠访,为宣泄情绪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信访规定,在信访期间及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后继续信访,并在信访过程中多次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认为,在赵某某的儿子提起的民事诉讼被依法驳回的情况下,赵某某应当寻求合法的解决途径,但其却采取拦截、辱骂、张贴大字报等多种方式,多次侮辱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说/法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公民应当正确行使,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反映、解决合理诉求,不能以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这种行为是在挑战和破坏法律,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对于非法上访等违法行为,法院将坚决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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