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自家林地被侵占 法院为何不受理
林木林地权属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能马上想到起诉,但殊不知,这里面其实存在着政府先行处理的前置程序。近日,记者从平武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原告李某某、泽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土地使用争议权纠纷一案,法院以人民政府处理是解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前置程序为由,裁定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任光伟唐红记者邓勇
A
案情回放
承包相邻林地起纠纷边界不清各执一词
原告李某某和泽某某是一对夫妻,1982年,李某某父亲在乡上承包了20亩林地。分家后,夫妻俩分得其中10亩,并于2009年在平武县林业局做了变更登记,但变更后登记的边界线与1982年登记的有所不同。1992年,被告高某某的父亲在紧邻原告的一侧也承包下一块土地,并于1999年交给高某某经营。但在后来的经营权变更后,高某某所承包土地的边界与1992年叙述的也不一样。
2019年5月,李某某和泽某某将高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高某某归还侵占的林地8余亩,并赔偿因非法砍伐树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6万元。而被告高某某则辩称,自己承包的土地虽与原告林地相邻,但承包期间严格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边界从事生产经营,从未越界。
法庭查明,针对原被告因林地地界线发生的纠纷,早在2018年9月,村社就曾组织双方进行过调解。但由于对边界位置的理解认识与村社的理解不一致,李某某不服调解意见。后在2017年11月和12月,当地政府、村社等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调解意见。
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还征询了当地乡上及村上负责人,对双方林地界线争议的一致意见为,由于历史久远,两家存在边界不清、界线不明情况,双方均互不认可对方的边界,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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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
实为林地使用权争议应先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法院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陈述,以及法院所作的调查,法院判断被告高某某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确认双方毗邻林地、承包土地的边界。原告李某某夫妻起诉被告高某某侵占林地,并要求其赔偿损失6万元,应当举证证实自己被侵权。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林地与被告承包地南北相邻,双方均依据各自的权证记载,但均互不认可,村、社干部也无法确定,致使法院无法确定界线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夫妇以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占为由提起诉讼,从起诉形式看,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但在双方相邻林地、承包地界线边界不清的情况下所引起的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属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争议土地的承包权归属不宜由法院认定,此次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部门处理。
综上,原告李某某夫妇与被告高某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实为地界争议即林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待土地使用权明确后,再行主张相关的民事权利。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二原告起诉。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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