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加盖公司章 逾期不还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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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某某处借款50万元后,男子许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落款不仅有自己的名字,还加盖了公司印章。可到了后期,许某迟迟不肯按时还款,无奈之下,刘某某一纸诉状将许某及其所就职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而被告公司却辩称,许某借款纯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审理。
■范军记者邓勇
A
借款加盖公司章逾期不还引纠纷
2011年1月,被告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中标承建平武县某某重建项目工程。2011年3月,平武县大印镇政府与该建设公司签订《平武县某某重建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许某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012年5月,许某在原告刘某某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承建平武县某某项目……特向刘某某借款50万元,承诺该工程完工后,拨付工程款时一次还清,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结算。”落款为平武县某项目部许某,并加盖了该建设公司项目部印章。
然而工程完工后,刘某某没能按时收回相关款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某向平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建设公司向自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5万余元,许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判令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逾期利息按照60.42元/天计算。
庭审中,被告建设公司辩称,该借款系被告许某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对公司与许某之间没有形成借贷关系给出两点理由:第一,借条上面载明的内容是因承建某某项目,但借款主体不是公司;其次,借条落款为项目部和许某,但该项目部印章系许某擅自刻制和使用,未得到公司认可,因此公司不是借款人,无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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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系个人行为公司不应该担责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该借款偿还责任。原告刘某某出示的《借条》中,虽然加盖被告建设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但原告刘某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许某借款系被告建设公司的授权行为,也无证据证明被告许某借款系代理行为。在未经被告建设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借款系被告建设公司的意思表示,且该借款也未进入被告建设公司的账户,故该借款系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之间的个人借款,应由被告许某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建设公司的辩解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刘某某主张借款期间的资金利息问题。原、被告虽然约定了利息,但未明确利息标准,视为对利息约定不明,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刘某某主张逾期利息问题,原、被告虽然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原告刘某某主张逾期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判决许某偿还刘某某借款50万元,并从2018年3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支付借款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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