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致婴儿脑瘫 医院存在过错担责30%

绵阳晚报 2018-12-06 12:17 大字

平武一孕妇在当地某医院分娩时出现难产,最终生下脑瘫婴儿。该孕妇及家人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全部责任。近日,平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新生儿脑瘫的次要原因,判决医院担责30%,赔偿孩子家属54万余元。

■赵莎莎陈东实习记者王敏

孕妇难产

婴儿被确诊为脑瘫

今年35岁的罗某是平武县人,2011年的一天,罗某的妻子周某发现自己身怀有孕,2012年7月,周某来到当地一家医院准备分娩。

周某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难产,孩子也出现右锁骨骨折的情况。孩子出生后取名小强(化名),因身体和精神状况较差,经医院诊断为肺炎、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等多项症状,被该医院建议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当天小强就被转入江油某医院,经过22天住院治疗后出院。

2016年11月,罗某的父亲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强的疾病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小强的右锁骨骨折不构成伤残,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属于一级。平武县某医院应对小强右锁骨骨折负全部责任,参与度为100%;该医院在诊治周某时存在医疗过错,是导致小强颅脑伤残的次要因素,参与度以30%认定为宜。周某难产和新生儿疾病等是导致目前小强颅脑伤残的主要因素,参与度以70%认定为宜。

2017年8月,罗某带着小强到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脑瘫、四肢椎体智力缺陷。

争议焦点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自2017年7月拿到小强的法医学鉴定结果后,罗某先后多次与平武某医院进行协商,均未果。2018年4月,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平武某医院在诊疗中存在医疗过错,为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25%-35%。

2018年6月,罗某将平武某医院告上法庭,希望判决该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43万余元。今年8月,平武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平武某医院辩称,医院的诊疗行为是符合医疗规程的,在损害中不存在过错;罗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等计算标准偏高,且对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或相关鉴定结论作为支撑。

法院判决

医院担责30%,赔偿5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该医院的诊治行为是否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该医院系二级甲等医院,设有专门的妇产科,其诊疗医生也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在周某分娩过程中,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但在周某分娩中出现了难产,并诊断出新生儿肺炎、低血糖等病状时,就应考虑到患者因自身差异、发病时表现症状而赋予更多的注意义务。在两次的司法鉴定结论中,均认定该医院有过错,如分娩过程中的医疗操作不当、对低血糖的处置中用量欠缺等,这些均说明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失误,存在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二:该诊治行为与小强目前颅脑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医院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因果关系的确定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不同,普遍存在原发疾病、个人体质及诊疗过错等共同作用导致损害发生的多因一果的问题,如何确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介入程度或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可通过过错参与度来确定。综合两次司法鉴定结论,法院酌定该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30%,周某难产与本身的新生儿疾病是导致目前颅脑伤残的主要因素,其过错参与度为70%,被告的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原告要求该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平武县某医院限期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54万余元,减去已给付的5000元,下余5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平武某医院在限期内已将该款项全数支付法院账户,现正为原告办理支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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