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老人被判刑是响亮的警钟
□董婧
2017年5月下旬,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先锋村村组干部到80岁的贫困户张老太爷家走访时,发现其已死在家中。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因生活琐事,去世的张老太爷独自居住,去世前曾多次因病住院。当地的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次联系其四女一子,但子女方均未有效履行赡养义务。9月13日,法院认定五名子女犯有遗弃罪,分别判处五名子女有期徒刑两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9月17日澎湃新闻)
俗话说“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可令人悲愤的是,养了五名子女的张老太爷却贫病交加,在孤独中死去。乌鸦尚懂反哺之恩,五名子女对患病的八旬老父亲既不支付赡养费,也不照顾其饮食起居,他们被判刑是咎由自取,同时也将给那些不孝子女敲响警钟,不赡养老人者难逃法律的严惩。
一个人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父母需要花费多少心血与汗水,是无法用物质来衡量的,父母的养育之恩值得子女用一辈子去报答。让老人安度晚年,既是为人子女的基本伦理道德,也是法律的刚性要求。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写得明明白白。
然而现实中,就是有一部分人不把遗弃老人当回事。他们或因家产分割纠纷,或因老人“不好相处”等琐事,就拒绝尽赡养义务,致使老人贫病交加,陷入绝境。老人又因法律知识的匮乏或不愿自揭“家丑”等,不能主动维权。部分基层组织也将此错误地当成“家务事”,没有积极干预。当拒绝赡养老人者逍遥法外,更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造成恶性循环。眼下,亟待拿起法律武器,强化对遗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遗弃老人之类恶行零容忍。相关部门要强化执法力度,不断形成威慑,才能规范引导人们尊老、孝老,弘扬传统孝道文化。
五名子女遗弃老人或许只是个案,但它警示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律对遗弃老人的不孝子女不会坐视不管。我国社会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养老问题日趋严峻,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需要不断完善社会化养老体系建设,当然更离不开子女尽孝。相信通过此案,一定能唤醒少数人对老人赡养漠然的心,尽到自己所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此外,各基层组织也应积极行动,发现遗弃老人现象要提前介入,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进行有效干预,努力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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