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签协议开采假山石 无效!

四川法制报 2018-03-28 02:01 大字

平武县法院:占用耕地采石违法,判决合同无效

本报讯(彭强唐红赵银熙)平武县法院水晶法庭近日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因原、被告双方私自签订的采石协议占用农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法庭审理判决:确认合同违法无效。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9月,张某主动找到陈某,希望开采陈某位于平武县虎牙藏族乡龙溪村自留地中的假山石,并承诺给予陈某2.8万元补偿款。陈某欣然同意,双方随后签订了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后,张某将2.8万元补偿款支付给了陈某,但在张某准备进场施工时,被虎牙乡政府以及当地村、社干部发现制止,并告知张某不得在土地中开采。张某无法进行采石作业,要求陈某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款,陈某不愿意,因而引发纠纷。

水晶法庭受理此案后,先行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陈某认为,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无法开采是张某的责任,不同意退还补偿款,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办案法官在认真审核全案证据后,根据采石协议的内容,向双方说明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合同应为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听了法官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后,陈某认识到了采石协议确实无效,并表示愿意退款,但要求张某对自己的损失给予赔偿。经过法庭进一步调解,张某同意赔偿陈某损失7000元,陈某退还张某2.1万元,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法官建议

平武县法院院长申东介绍,近年来农村对土地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私自签订协议,违规在耕地上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的情况较为普遍。相关案件的发生,也引起平武县法院的高度重视,法院一方面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积极指导涉案地乡镇政府和村社做好对国有、集体土地的监护管理,一方面在个案审理中开展释理说法,引导当事人及旁听群众树立保护耕地、合法用地的意识,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守护一片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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