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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频繁盗文物 被判刑罚金

绵阳晚报 2018-01-30 08:40 大字

本报讯(唐红史骄麒特约记者黄志富)任某某等四名男子频繁在公共场所和庙宇里盗窃文物和工艺品,警方接报案后,将他们一网打尽。经平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月初,平武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任某某等四名男子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生效。

2017年6月中旬,任某某伙同任某、何某某、赵某窜至平武县龙安镇庙坝村杨柳坝组二郎庙,将一块莲瓣纹石底座盗走,以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另案处理)。

时隔几天后,任某某等四人窜至平武县龙安镇涪江南路西段某农家乐附近,将一块石柱础盗走;同年7月,任某某等四人再次窜至平武县龙安镇飞龙路中段,将放在此处的一块石经幢盗走;两次窜至平武县大桥镇金宝村毛坪组金宝寺,将前殿石墙上的一对石狮子、一个香炉和一块牛形石构件盗走。之后,任某某、任某将盗窃的文物和构件总计以47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罗某某又以1200元的价格,将香炉转卖他人。同年7月底,任某某伙同何某某、赵某,窜至北川县开坪乡地坪村龙泉寺,将放于寺庙门口的一对石狮盗走,当晚用面包车运送至江油,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某,后罗某某将其转卖。

案发后经鉴定,四被告涉案的文物、构件共计价值13800元。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被盗莲瓣纹石底座系现代工艺品,牛形石构件系清代一般文物,石柱础系清代至民国一般文物,石经幢系清代三级文物,石狮子系现代工艺品。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任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莲瓣纹石底座、石柱础是工艺品或一般文物,且属无主物,其行为属于先占所得,不构成盗窃。

法院认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莲瓣纹石底座属于龙安镇庙坝村集体所有,石柱础的持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文物的合法来源,应属国家所有,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四被告涉案盗窃对象为文物,破坏了国家文物管理秩序,应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可从重处罚。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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