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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长受贿15万元 领刑并被处罚金

绵阳晚报 2017-12-01 08:04 大字

本报讯(唐红特约记者黄志富)赖某某利用担任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之便,受贿15万元,近日被平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查明,赖某某利用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任平武县某林业工作站站长,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任某林业工作站林业员的职务之便,在某公司员工请托赖某某帮忙办理林权流转相关手续、领取林权证期间,三次分别收取经办人贿送的现金5万元,共计15万元。

2017年3月11日,赖某某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由平武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9月25日,平武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期间,赖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赖某某案发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退缴赃款11.5万元及所购买的轿车,又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赖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1.5万元及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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