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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约到歌厅喝酒后坠河身亡 同饮者七人,为何仅一人被判赔11.7万元

绵阳晚报 2017-11-27 08:03 大字

今年5月,平武县某镇女青年苟某要异性朋友牟某到县城某歌厅见面,其间与朋友一起饮酒唱歌,后牟某坠河死亡。牟某亲属将当晚与牟某一起饮过酒,包括苟某在内的7人告上法庭。平武县法院一审判决6名被告无责,判决苟某赔偿11.7万元。

苟某不服上诉。日前,绵阳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丹庞佳刘显友特约记者黄志富

赴约见面坠河死亡

2017年5月4日中午,苟某电话联系本县某乡26岁的牟某,要他当晚到平武县城某歌厅与她见面。

当晚9时前,苟某与朋友刘某等人到达歌厅一楼包间。约10分钟后,牟某进入包间与苟某等人会合。聚会期间,当晚也在歌厅消费的熟人以及歌厅服务员等人陆续到牟某所在包间敬过啤酒。

5月5日凌晨1时20分许,苟某走出歌厅大门,随后牟某也缓步走出大门。

几分钟后,苟某返回歌厅,但牟某再未返回。从苟某返回到歌厅关灯期间,苟某与牟某相互间有过几次电话联系。在此期间,当苟某从电话中得知牟某在平武县城南桥时,一边与牟某通电话,一边独自赶往南桥。

5日凌晨1时50分许,苟某刚赶到南桥,就看见身处桥护栏外、背对河面的牟某坠入涪江河中。牟某坠河后,过路人报警并与苟某沿河寻找。

5月15日,牟某的尸体在县城东桥附近被发现。6月7日,公安机关认定“牟某落水一事,排除他杀”。

亲属向同饮者索赔

6月8日,牟某的妻儿父母向平武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认为因苟某邀请牟某到KTV,当晚包括苟某在内的7名共同饮酒人,在明知牟某已处于醉酒状态,而让其独自一人离开,既未尽合理的劝诫和提醒义务,也没有履行劝阻、制止、护送和通知其家人的义务,各被告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请求判令当晚同桌饮酒、前来敬酒的苟某等7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19069.50元的30%,即245720.85元。

庭审中,7名被告是否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产生争议。除苟某外的6名被告认为,他们与牟某不是朋友,只是同桌饮酒或敬酒而已,没有劝酒行为,无需护送牟某安全离开;牟某死因系非意外坠河,与他们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责任。

苟某当天为何要牟某到平武县?法院查明,2017年3月初,苟某通过微信与牟某认识,成为异性朋友,后发展为暧昧的男女关系。事发前,两人产生矛盾,苟某限期牟某到平武县城见面,谁知见面几小时后发生悲剧。

法院终审判赔11.7万元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即排除了对牟某之死需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与苟某通电话,通电话时坐在护栏上,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当苟某到达南桥时,即从护栏外坠入河中,应认定为决意自杀,而非意外跌落。

苟某要牟某在歌厅见面,其他6名被告先后在不同时间、不同程度参与。在歌厅这种消费场所,相互间点歌敬酒属于常情,一般不会产生需要受法律调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如果敬酒者或劝酒者采取赌酒、罚酒、强灌、强劝等极端方式使被劝者处于醉酒状态引发安全事故,则要审查相关参与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牟某自杀前,苟某与其存在情感纠葛,但苟某既未采取适当的方式交流,事发前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酌定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他6被告采取了强灌、强劝等方式致牟某过量饮酒而醉酒,也未举证证明6被告与牟某自杀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确认赔偿费用合计为780291元,苟某承担15%赔偿责任,即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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