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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6万元结婚“贺礼”算不算受贿 法院:送礼人企图明显,且金额超过人情往来限度,性质显属受贿

绵阳晚报 2017-11-07 08:04 大字

近日,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受贿案,犯受贿罪的平武县某局原副局长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史骄麒特约记者黄志富

在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期间,王某某利用担任平武县某局纪委书记、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主持处理招投标项目过程中,受人请托后,为了让某投标企业顺利中标,违规在招标文件的评分设置上提供关照,先后三次共收受请托人彭某、康某送予的现金共计33万元。

2016年11月,平武县纪委在查办其他案件中,掌握了王某某收受中标单位相关人员送予的现金20万元的线索。初核属实约谈王某某后,王某某经过多日的思想斗争,才主动交代了收受康某送的18万元现金一事,在平武县纪委立案调查期间,又交代了收受彭某送予的15万元现金的事实。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庭审中,为了减轻罪行的王某某和辩护人提出,“在康某送予的18万元现金中,有6万元是给儿子送的结婚贺礼,不应该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

法院审理查明,康某的证言及王某某的供述均证实,康某送予王某某6万元时说明是表示感谢,在王某某表面拒收后,康某才借口说是因王某某的儿子结婚送的贺礼,且康某送予王某某6万元“贺礼”的金额,明显超过民间人情往来的正常限度。其真实目的,是康某以某公司名义中标后,表示对王某某的感谢,因此王某某收受6万元“贺礼”的性质显属受贿,辩护意见不成立。

法院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一审判决后,王某某服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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