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案件结案方式有哪些?

四川法制报 2022-04-08 11:47 大字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普法小课堂·第一讲

近期,一些市民向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法官咨询,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所谓“执行不能”案件,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该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法院就不管了。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查后,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来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哪些呢?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在全国法院清理执行积案中提出的一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结案,待发现财产后可继续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按终本方式结案时不会解除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强制措施。

执行完毕,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执行完毕后,对被执行人的所有限制措施应全部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能再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

终结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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