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办事处关于再次督促绵阳市凯厦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限期移交财物、工作档案、印章等的公告
绵阳市凯厦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根据《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你委在任期届满后应当将保管的财物、工作档案、印章等移交给辖区街道办事处,经我单位多次督促,你委均未进行移交,限你委在本公告发出后7日内将保管的财物、工作档案、印章等移交我单位依法处理,逾期未移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委承担。
特此公告
绵阳市涪城区工区街道办事处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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