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哥出资,要求借条写表弟名字—— 这几十万借款到底谁是出借人?

绵阳晚报 2022-03-22 10:46 大字

说起民间借贷,在人们的日常惯性思维中一般都认为,只要资金出借人有借条,就是天然的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就一定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可真实情况并非如此。

不信,一起来看涪城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孙静周兰兰绵报融媒记者邓勇

表哥借表弟名义借款给他人

1974年出生的王伟,家住涪城区,和男子赵磊是表兄弟关系。2020年5月,赵磊在和其女友小丽说到借款的问题时表示,可以由自己出资借款,但借条要写表弟王伟的名字。随后,赵磊先后两次向王伟转款共计51万元。王伟收到款项后,按照一次4万、一次45万的方式,共计转给小丽49万元,余款则还给了赵磊。转款完成后,小丽仅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5万元的借条,并拍照发给了赵磊,赵磊则转发给了王伟。同年7月30日,王伟再次给小丽转款3万元,备注为“购房款”。

按理说,这笔钱是由赵磊实际出借,身为表弟的王伟顶多扮演了一个转账“中间人”的角色。可没想到的是,一年过后,也就是2021年,王伟却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小丽根据借条偿还45万元。

对此,王伟辩称,自己和小丽虽然认识,但关系一般,之所以愿意借款,一方面是期待业务合作,另一方面是因案外人表哥赵磊的介绍。但同时,王伟也承认,借出的款项来源于向赵磊的借款,对出借款项的事由及未取得借条原件原因均不清楚。庭审中,王伟对于2020年5月给小丽所转的另一笔4万元为什么没有一并出具借条,以及催收款项时仅主张45万元,而不催收另外的7万元等情况未作出合理说明。

面对王伟的诉求,小丽显得很无奈。“我和他根本不认识,不是朋友关系,实际借款人为其表哥赵磊。”小丽说,相关借款已分批以现金形式归还给了赵磊,如今王伟以形式上的证据再次进行起诉,为恶意和虚假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综合认定真实债权人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款项虽是原告王伟转账给被告小丽,并由小丽出具债权人为王伟的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但从王伟与案外人及代理人的聊天记录来看,其并不清楚出借事由及未取得借条原因,说明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再结合案涉款项全部来源于案外人赵磊而非原告自有资金,以及同一天的转款既不一并出具借条,也不一并追偿等不合常理的情形来看,被告辩称案涉款项是案外人赵磊出借,王伟并非实际出借人的意见具有高度盖然性。根据相关法律“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法院认为,原告王伟不是本案真实的债权人,其主体不适格,为此判决驳回王伟的起诉。

当事人和律师串通虚假陈述被罚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还牵扯出一起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串通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

经查,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王伟在法院要求其到庭接受询问后已实际到法院,但故意迟延不到庭。在此期间,王伟通过微信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了解法庭调查情况,并与陈某沟通虚假说辞以应对法庭调查。其到庭后,又未经法庭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

法院认为,原告王伟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法庭规则,还就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原告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微信方式将法庭调查问题提前透露给当事人,并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为此,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决定对王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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