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法院柔性执行—— 打开心结 他拆了自己建的5亩厂房

绵阳晚报 2022-03-08 11:41 大字

砸自己饭碗的事,想必谁也不会干。可近日,在涪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向伟就干了这样一件“傻事”:自行将建在5亩土地上的钢架厂房拆除完毕。这背后,是涪城法院执行法官“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苦口婆心开导,更是该院文明执行、和谐执行原则的真实写照。

■母凯豪周兰兰绵报融媒记者邓勇

协议解除不愿搬离居民小组起诉

2005年4月,向伟与涪城区某居民小组签订了一份《联营办厂协议》,约定双方从2005年6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止联营办厂。向伟自筹资金、自建厂房、自主经营,而居民小组则需要投入一块非耕地。协议签订后,向伟使用了约5亩土地。第一次协议期满后,双方签订《联营续签协议》约定,将联营合同时间延至2018年5月31日。

协议期满后,2018年6月12日,向伟向居民小组交纳了1.2万元费用却遭到了退款。2018年7月,居民小组作出《<联营办厂协议>及<联营续签协议>解除通知书》,通知向伟双方此前签订的《联营办厂协议》和《联营续签协议》于2018年8月10日解除。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

2020年6月,居民小组再次发出《关于限期搬离租赁场地的通知书》,就搬离场地和拆除建筑物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但向伟签收了该通知后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无奈之下,2020年9月16日居民小组将向伟起诉至涪城区人民法院。

柔性执行打开心结自行拆除厂房

涪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联营办厂协议》及《联营续签协议》,约定在案涉土地上联营办厂,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约定内容显示前述协议名为联营、实为土地租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本案中,无证据显示“联营办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证据显示向伟所办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故原、被告所签《联营办厂协议》《联营续签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现在原告要求被告退出案涉土地,并拆除被告在场地内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请求成立。

法院判决生效后,向伟未按照判决履行。看着土地上的建筑物,就像一块石头堵在居民的心中。不得已,居民小组又到涪城法院申请执行。

如此大面积的建筑物,若是强制拆除,各方面成本都较高,稍有不慎还会引发冲突,为了有效解决问题,涪城法院执行法官本着文明执行、和谐执行的原则,多次登门与被执行人促膝交谈、说法讲理,耐心做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经过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一番开导,终于打开了被执行人的心结,最终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向伟自行拆除了建筑物。至此,这件看似完不成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向伟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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