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持刀抢劫出租车 下一秒“画风突变”
三台男子冯某某因好吃懒做导致生活拮据,遂产生了抢劫的念头。2020年10月6日清晨,他搭乘出租车持刀抢劫的哥,结果的哥临危不乱,空手夺刀将其制服,反锁车内移交警方。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付雅婷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凌晨抢劫出租车反被制服锁车内
2020年10月6日早晨6时许,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公安分局石塘派出所接警称:在涪城区瓦店村八组,有人实施抢劫,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到了事发地,只见一小伙子被反锁在出租车内,车旁还站着另一名男子……
经调查,被锁车内的男子姓冯,2000年出生,三台人,好吃懒做的他是个无业游民。由于生活拮据,冯某某产生歹念,想通过抢劫弄点钱花。经过反复计划,他在事发当天盯上了出租车司机刘某,搭乘其驾驶的出租车欲实施抢劫。岂料刚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架在刘师傅的脖子上,还没来得及说话,就被刘师傅顺势夺刀,反手架在他的脖子上。
在刘师傅的大声呵斥下,冯某某主动交出了藏在袖中的另外一把西瓜刀,还主动承认了自己是在“抢劫”。制服对方后,临危不乱的刘师傅果断将其反锁在车内,拨打了110。随后,冯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针对这一过程,涪城区检察院在指控中这样表述: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预谋抢劫,并购买两把西瓜刀作为犯罪工具。10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随身携带两把西瓜刀,在绵阳市涪城区御营一队路口搭乘刘某某(男,37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谎称要前往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八组,当车辆行驶至涪城区石塘镇瓦店村八组居民点时,冯某某拔出西瓜刀架在刘某某颈脖处实施抢劫,刘某某激烈反抗,将刀从冯某某手中夺下,后刘某某将冯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报案。
2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本案,2020年10月6日,冯某某被涪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4日,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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