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姐“消失”23年堂弟借名买房引官司

绵阳晚报 2022-01-20 09:21 大字

1996年底,小梅离开绵阳,从此杳无音讯,直到23年后,也就是2019年才和家人重新取得联系。可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就在自己“消失”的这段时间里,名下不仅冒出来一套房产,还早已被“赠送”给了自己的堂弟小伟。为此,她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那么,针对这样一起亲属间借名买房的纠纷,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马净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堂姐离家杳无音讯堂弟“借名买房”

小梅和小伟是堂姐弟关系,两人的父亲王强和王东是兄弟。1996年底,小梅因为个人原因离开绵阳,自此和家人断了联系。

2000年,因小梅此前所在的公司要集资建房,并规定公司员工购买可以有少额的优惠,为了节省资金,王强和王东兄弟俩经过协商,同年3月签订了一份《协议》,大意载明:王东全资为小伟购买该集资建房,因小梅杳无音讯,其父王强决定以小梅的名字进行购买,但所购房屋与小梅无任何关系。

2000年至2001年期间,王东将购房款等全部费用交与王强,由王强以小梅的名义完成后续购买事宜。2002年,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小梅的房产证。次年,绵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土地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同样为小梅。

2006年11月,原绵阳市游仙区公证处办理并出具了赠予协议公证书,约定将上述房屋赠予小伟。很快,小伟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7年3月,小伟与绵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案涉房屋的土地由划拨转出让。

“消失”23年突然出现堂姐弟为房屋对簿公堂

2019年,已经“消失”了足足23年的小梅,突然重新和家人取得了联系。过程中,偶然得知自己名下原来还有一套房,但已过户给了堂弟。2020年6月,小梅以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以案涉公证处、小伟为第三人,向涪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房屋的权属登记。同年11月底,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以小梅拒绝依法提起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为由,裁定驳回诉讼。小梅不服判决,先后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随后,小梅找到了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赠予协议》和《房屋变更登记》中的签名、捺印进行了鉴定,得到的结果均为并非本人所捺印。为此,她再次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

面对小梅的诉求,小伟则认为,本案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借名参与集资建房的法律关系,在堂姐小梅外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小伟表示,小梅对房屋没有实际使用、所有,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认定房屋真正权利人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庭审中,小梅认可离家期间完全不知道案涉房屋的有关情况。相关建房公司也出具证明,证明案涉房屋从2000年购买装修后,一直由小伟一家居住,相关费用也均由小伟交纳。

法院认为,通过小梅父亲王强的证言和2000年3月的协议相印证,也和王东持有的房屋相关费用的原始票据、单位出具的证明形成了证据锁链,证明了王东以小梅名义买房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梅能否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因小梅音信全无,其父亲王强和小伟的父亲王东达成协议,以小梅的名义为小伟购买涉案房屋。事实上,房款及其它相关费用均来源于小伟之父王东,房屋交付后,也一直由小伟居住、使用。根据房屋出资情况、占用、使用情况综合认定,小梅不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同时,小梅还认为王强和王东之间的协议未征得自己同意,系无权处分,但法院认为,两人在签订协议时,小梅本就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两人之间的协议对案涉房屋不属于小梅所有这一事实不构成任何影响。小伟借用小梅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并不代表尚未实际出资的小梅能成为实际买受人。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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