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厂区内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张某在一起意外事故中不幸去世,公司在对其家属进行赔付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令人不解的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至于拒赔原因,保险公司辩称,一是事故发生地点在厂区,二是死者实则是驾驶员,既不属于保单约定的交强险赔付范围,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说法能站住脚吗?一起来看法院的观点。
■马净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厂区内下车卸货意外身亡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2021年3月16日,某冶金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产公司)在某保险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其自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时间从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其中,三者险为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为10万元。
2021年6月4日,张某驾驶该车辆运输河沙到达成都市成华区一厂房,下车后,他到车辆尾部开货箱门,由另一驾驶员魏某上车操作进行卸货。过程中,张某被车辆尾部意外脱落的高压油管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5日,矿产公司和死者家属签订了《意外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给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98万余元,除去社保部分,矿产公司实际支付100万余元。
在完成相关赔偿手续后,矿产公司按要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呈报了相关资料。但保险公司一方认为,事故起因是车辆高压管脱落,属于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在厂区内,不是保单约定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同时,死者张某是该车的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也不属于商业险中的第三者。无奈之下,矿产公司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
2厂区不属交强险范围下车后转换为第三者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次事故是否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也就是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两部分。
针对交强险部分。法院认为,该事故发生地系厂区,非公共通行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之规定,厂区路不属于相关法律认定的“道路”,自然也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经法院释明,矿产公司放弃关于交强险的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做出赔偿。
针对商业保险部分。首先,保险公司认为系产品质量事故,但根据相关保险条款中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的解释,该事故应属于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其次,保险公司提出张某系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对此,法院认为,张某下车后,该驾驶室已换作他人操控,张某至此丧失了操控该车的能力,已转换为相对于该车的第三者,在他人的操作过程中,张某被脱落的高压油管击中头部,保险公司应该在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责任比例,法院认为,死者张某作为专业驾驶员,也熟悉该车的作业情况,在另一驾驶员操作车辆时,在货箱缓升的过程中应当进行避让,保持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以防被货物倾压或遭受其他不测,对于此次事故,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就案涉车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矿产公司支付赔偿款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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