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殴打酒店经理只因对方“不来敬酒”

绵阳晚报 2021-12-23 07:54 大字

庭审现场

因退菜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就约人前来进行殴打;因用餐时酒店经理没来敬酒,遂伙同同伴暴力相向……这些看似简单的纠纷,却成为了被告人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原因。12月21日,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勇、文某圣、唐某、景某杰、赵某强、巫某全、王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李某勇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

■周兰兰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李某勇伙同爱某(未到案)等人,在桃花岛一房屋内对杜某某、龙某某实施殴打,致2人轻微伤;2017年9月,被告人巫某全在城区某串串香店就餐时,因退菜问题与服务员发生口角,遂电话邀约被告人李某勇、王某前来帮忙打架,李某勇又邀约被告人文某圣、刘某(未到案)等,前来店内实施殴打,导致2名被打人员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勇因琐事在电话内与胡某松(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双方随即邀约人员实施斗殴,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勇在游仙区某酒店用餐时,因酒店经理龚某某未前来敬酒,遂伙同一起吃饭的被告人文某圣、刘某(未到案)、周某峰(另案处理)在酒店大堂对龚某某实施殴打,并将龚某某带至某KTV。在KTV期间,因龚某某拒绝喝酒,再次遭到李某勇殴打。

法院审理认为,除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李某勇等还在绵阳市城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被告人李某勇、文某圣、刘某(未到案)系恶势力成员。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勇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文某圣犯聚众斗殴罪,连同原犯聚众斗殴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巫某全犯聚众斗殴罪,连同原犯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赵某、景某杰、唐某、王某等,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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