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人 明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分时电价机制

绵阳晚报 2021-12-16 11:10 大字

本报讯(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黄小芹)近日,省发改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机制,进一步明确全省执行分时电价的范围、执行方式、浮动比例以及建立尖峰电价机制等。

“实施新的分时电价机制,是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将按照《通知》严格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积极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切实降低用电成本。”

《通知》明确峰平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平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在执行范围方面,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在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考虑商业用户用电特性,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本通知分时电价,或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交易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差额水平为4.06分/千瓦时)。

值得一提的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默认不执行分时电价,也可自愿选择执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方式后,一年内保持不变。

在执行方式上,《通知》提到,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时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合同约定的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的用电曲线分时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含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关于浮动比例,《通知》明确,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峰平谷价差比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通知》还提出将建立尖峰电价机制,执行范围为执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尖峰时段分别为,夏季7月26日-8月25日,尖峰时段:15:00-17:00;冬季12月26日-次年1月25日,尖峰时段:19:00-21:0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此外,《通知》还明确,将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通过调整用电时段降低用电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上网侧分时电价机制、丰平枯季节划分暂维持不变。根据四川省电力负荷特性变化、现货市场建设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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