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取消行程,旅行社不退款? 事关疫情期间旅游退费问题,你要的权威解答来了

绵阳日报 2021-12-14 08:20 大字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李春梅

受疫情影响,原定的旅游计划无法如期出行,在出行途中因当地突发疫情而被迫中断旅行……连日来,不少市民反映,因疫情原因,自己的出行计划一波三折,有的还和旅行社产生了纠纷。12月10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科室负责人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11月29日,市民颜先生向本报来电反映,其母亲赵女士于今年10月初花费2980元在市内某旅行社报名“荣耀之旅”,10月25日,在出行途中因疫情原因被迫中断旅行,第2日由旅行社组织全团人员安全返回住地。因为按照合同行程还剩下4天,对此旅行社给出两套退返方案:每人退返225元现金或是退还300元现金抵用券。对此,严先生等表示不接受。

无独有偶,12月9日,市民曹先生也来电反映,其于今年9月在市内某旅行社缴纳1800元报名参加10月份的“云南游”,因疫情原因无法成行,要求旅行社退费被拒。

“近两年来,由于疫情原因,旅游纠纷时有发生,仅今年3月以来反映到我们支队调解处理的就有近百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26日,国家文旅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又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认定为不可抗力。上述两个案例中,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因疫情原因无法出行或出行中止,属不可抗力情形,应当按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该负责人介绍,《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因为疫情与旅行社产生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纠纷,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首先,双方可以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其次,旅游者可以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再次,如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了仲裁协议,那么可以选择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当然,旅游者还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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