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查明案件事实 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绵阳经开区法院在审理某涉港企业纠纷案件过程中,由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召集当事人进行实地调查,案件顺利审结,这既重温马锡五重调查研究的审判方式,也是完全依照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职能定位新要求对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对办案有益的尝试。
2017年7月23日,被告绵阳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绵阳经开区某工程项目发包给建设公司,该公司项目部经理徐某某负责此项目。后建设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赵某负责建设施工。2019年1月18日,两公司签订《工程结算书》,协商结算价为795万元。同日,建设公司向娱乐公司发出《决算函》载明:“尚欠余款182.34万元……全部转给公司项目部徐某某。”2019年底,赵某与徐某某签订案涉工程的《对账单》一份,载明了已付款金额及工程尚未验收。今年4月 18 日,赵某以建设公司尚欠其168.234万元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娱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
该案争议焦点围绕被告主体资格、《对账单》是否有效、案涉工程款应由谁结算,产生很大争议。法官对案件进行法理剖析,提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观点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同意。随即,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到现场查明,最终该案顺利审结。经法院审理认定,依据赵某与徐某某签订的《对账单》,可得知截至2019年12月3日,案涉工程尚未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剩余25%的款项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不应此时主张,同时原告自述被告已付款626.766万元,早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75%的价款,故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曹露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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