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还完了,抵押的奔驰却要不回来了?
因暂时无法退回30万元保证金,赵亮用妻子名下的一辆奔驰车作了抵押担保,没想到,这才是烦恼的真正开始。“钱我已经还完了,他就无权再占有我的车辆。”在多次催告归还车辆未果后,赵亮起诉到了法院,除了要拿回车辆,还附带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车辆使用费、折旧费合计65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违法违章责任及侵权责任……
■周兆保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以车抵债钱还完几年了车却拿不回来
1977年出生的赵亮,因与某公司装修工程无法按约履行,2015年8月22日,他向该公司股东何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表示将在8月26日前将30万保证金退还公司,并自愿将妻子名下的一辆奔驰车作为抵押。同日,何某向赵亮出具收据一份,大意载明:今收到奔驰车一部,2015年8月26日归还30万元后,将车退还。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当初赵亮是将车辆抵押给了公司,但由于这笔30万元的保证金实则是公司劳务班组组长王伟支付,所以收到车辆以后,何某便将车辆交给了王伟。
可是,直到2015年年底,赵亮才分多次将30万元转到王伟账上。“钱我已经还完了,他就无权再占有我的车辆。”在多次催告归还车辆未果后,赵亮起诉到了法院。除了要拿回车辆,还附带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车辆使用、折旧费合计65万余元,并承担违法违章责任及侵权责任。
对此,王伟认为,赵亮未在约定时间返还保证金,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同时表示,因何某在约定时间内无钱还债,自己在2021年1月就已经把车子转交给第三人。
2.拒绝还车为何两大抗辩意见均未被采纳
法院认为,2015年12月,赵亮将30万元保证金分次支付给王伟,债务已得清偿,王伟理应返还车辆。王伟拒绝还车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王伟辩称,案涉车辆已于2021年1月再次交付给案外第三人。
法院认为,首先,在债务已获清偿情形下,王伟无权将质押的车辆交付与案外第三人抵偿债务。其次,王伟称车辆交付给案外第三人,但具体交付与何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一概不知,且无任何移交手续,根本不符合生活常识。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王伟辩称,在赵亮与公司、何某关于损失问题未协商解决前,以及对迟延返还保证金的损失未解决前,自己无义务返还车辆。
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承诺书内容显示,赵亮提供的质押车辆,指向的债权仅为30万元保证金,只要将保证金按期退还后,就应该将车辆及时返还。另,赵亮虽未按约定时间返还保证金,但即便考虑到逾期返还的资金利息等损失,也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车辆的理由。
3.讨要损失65万赔偿诉求为何被驳回
那么,赵亮的诉求又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首先,赵亮主张判令王伟处理占用车辆期间的违法违章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车辆是否违章,属于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其“处理违法违章”的诉讼请求不予评判。至于“侵权责任”所涉具体侵权事实是否发生尚不可知,该项诉请因缺乏诉的利益及基础事实不能成立。
其次,赵亮主张的车辆使用费以及折旧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伟前期占有车辆系基于合法债权的质押行为,其占有车辆有合法依据。在赵亮将保证金返还后,虽返还时间晚于约定时间可能产生一定的资金利息,但时间相隔不久,所涉资金利息损失与车辆价值不具有对等性,王伟继续占有车辆并拒绝返还的行为不合法,赵亮基于此,可主张车辆占用期间因选择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必要及合理损失,而非“车辆使用费”。
另,赵亮主张一定的折旧损失有其合理性,但对于具体损失费用的计算,未经专业评估机构予以确认,庭审中赵亮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可在明确证据后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伟在指定时间内返还原告赵亮奔驰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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