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或承办100人以上集体聚餐须提前2日报告

绵阳日报 2021-09-30 07:03 大字

本报讯(黄博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李桥臻)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前,市政府印发了《绵阳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村集体聚餐行为进一步加强了规范管理。

按照《办法》规定,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是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是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办法》。

《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和集体聚餐举办人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负责建立台账对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进行登记和统计,每季度以纸质形式,在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对登记在册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名单进行公示;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办法》要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当选择取得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承办者提供服务。举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聚餐活动所在地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报告并填写《绵阳市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承办者、所聘承办者的登记卡和健康证明以及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办法》对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方可从事上门加工服务;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后,应当参加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食品安全知识年度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办法》明确规定了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和禁止性行为。”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摊贩登记卡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严防农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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