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追偿获支持

绵阳晚报 2021-09-16 11:21 大字

乘车出行不料遭遇交通事故,意外得知对方驾驶员竟然是无证驾驶。为此,伤者家属起诉到了法院,请求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则不愿意吃这个“哑巴亏”,在赔偿后同样以“无证”为由,请求保持追偿的权利。那么,法院最后会如何认定呢?

■周兆保张黎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请求获得追偿权

2020年9月6日,小鑫乘坐王兵驾驶的小轿车,从三台芦溪镇前往三台新鲁镇。途中,车辆与刘伟驾驶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小鑫受伤的交通事故,入院治疗共产生1万余元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小鑫伤情被评定为一处十级伤残。

针对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兵承担主要责任,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小鑫无责任。另经查明,刘伟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其母亲杨梅,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时,刘伟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已吊销。

“事故发生时,刘伟系无证驾驶,其母亲为车辆所有人,在未审查其是否有驾驶资质情形下将车辆外借,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小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兵、刘伟、杨梅及大地财保共同赔偿小鑫因伤带来的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对此,被告大地财保主要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事故发生时,刘伟的驾驶证被吊销,属无证驾驶,根据商业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交强险中承担责任,也具有追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追偿车主也需连带赔偿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本案中,案涉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兵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那就应当对原告小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庭审查明,小鑫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及门诊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7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几位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如何认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原告的前述损失,由被告大地财保在交强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医疗费外,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9.2万余元。同时,被告刘伟事故发生时所持驾照为吊销状态,应视为无证驾驶,大地财保在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追偿。

其次,对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5000余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王兵承担70%赔偿责任,由被告刘伟承担30%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杨梅作为案涉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由驾驶证已吊销的刘伟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大地财保在指定时间内赔偿原告小鑫各项损失9.2万余元;被告王兵赔偿原告损失4000余元;被告刘伟、杨梅连带赔偿原告1000余元。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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