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漏罪 男子偷130元被判一年四个月

绵阳晚报 2021-09-07 07:48 大字

偷偷进入被害人房间,将其装有13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最终换来的,是一年四个月的刑期。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

■袁福林刘亚东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1988年出生的男子赵某,游仙区人。已过而立之年的他,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在监狱度过的。因为从2010年到2018年,他先后9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其中刑期最长的一次为2年,最近一次直到2019年3月才刑满释放。然而,他并没有汲取教训。

2020年5月28日下午,赵某行至高新区石桥铺社区六组居民点,见位于居民楼一层的被害人李某某家门未关,遂进入其家中,将卧室床头柜的一个粉色钱包盗走,将包内130元现金耗用。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赵某为犯罪嫌疑人,因疫情影响,于2020年6月5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因赵某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涪城、三台实施盗窃犯罪,2020年9月4日,涪城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2020年9月5日起至2021年9月4日止。本案系追诉被告人的漏罪,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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